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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病案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在我院门(急)诊就诊的患者,必须建立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存;需住院的患者应将其交所住科室,与住院病历一同保存,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在出院记录上填写住院期间及出院时情况和出院后注意事项,复写联及门(急)诊病历交患者保存。
三、在我院就诊建立的门(急)诊病历,仅限于患者本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并妥善保管。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并由病历书写者按规定标注页码。
四、各级医师要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山东省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我院加强病历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病历书写,做到书写规范,完成及时。病历集中到病案室后,内容不得再做改动。
五、患者住院期间,各科室要认真保管病历,严防病案或其内容丢失。所有医护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病案交给患者或家属带出病房。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复印病历的,应请示医务部同意,由本院医护人员携带病案,到病案室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复印。
六、病历的封存。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科室报医务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七、患者出院时,由病区护士负责按出院病历排列次序整理,统一编页后,填写病历内容目录表,质控员检查病历并完善病历质量评分表和签字,病历应于患者出院后24-72小时内上交到病案室(返修病历须在3日内送回)。
八、严格按照病案保管流程,认真整理、保管好病案。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借出。
九、入库的病案概不外借(晋升职称例外)。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等需要查阅病历,需填写查阅申请表,只能在病案室查阅,并要爱护病案,不得拆散、涂改、撕毁和丢失。
十、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相关证件,到病案室调阅或复印病历。
十一、复印病历由病案室专人负责办理,一般应在出院7天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例外),病案复印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的程序及内容执行,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复印病历资料一律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否则无效。复印费用由申请方支付。
十二、住院病案永久保存,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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